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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变“老赖”的魔术

来源:未知 作者:e0fac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27
摘要:怪事!海口一家小报(民营),以《2名老赖拒不履行,海口秀英区法院出手了》为题,报道张某的老赖行为。钟闻(化名),是一位从军12年,从警26年,现任执法部门基层的老民警。钟闻既不拖欠别人的债务,也没有借别人的东西不还,因被秀英区法院认定不履行法院

怪事!海口一家小报(民营),以《2名“老赖“拒不履行,海口秀英区法院出手了》为题,报道张某的“老赖”行为。钟闻(化名),是一位从军12年,从警26年,现任执法部门基层的老民警。钟闻既不拖欠别人的债务,也没有借别人的东西不还,因被秀英区法院认定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强制执行,破坏居住条件,成为“老赖”,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1997年6月20日,钟闻与海口市相关部门签订《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改房购买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即享有100%的产权和房屋及配套设施,这是钟闻唯一的一套福利住房。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市国土局)海土资用字【2014】517号《关于海南蓝海嘉兴置业责任的限公司用地情况的函》:2010年2月4日,市以《关于委托处置第一第二看守所用地和地面附属物的函》(海公函【2010】26号)全权委托市国土局挂牌出让。2010年9 月15日,市国土局以《关于收回并挂牌出让海口市第一、第二看守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请示》上报海口市政府,市政府批准收回海口市第一第二看守所位于秀英大道西侧32423.89平方米土地(扣除规划 道路占用土地)后挂牌出让。其中包括钟闻居住楼栋的土地使用权。

2010年12 月17日,市国土局《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称《挂牌出让公告》[(2010)第012号]第七条第2项规定,按1:1.1比例确定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增加套内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政府最新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进行支付。

2011年2月15日,作为甲方,海南蓝海嘉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蓝海嘉兴公司)提供《海口市第一第二看守所迁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物补偿)》(以下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格式空白合同文本,在市拆迁办组织配合下,钟闻在空白协议乙方上签名,由甲方统一收集(直到目前盖有甲方公章的协议原件一直未交给钟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四条第2款“乙方可要求增加房屋套内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房款按2011年度政府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进行计算”。

2011年1月26日,市国土局与蓝海嘉兴公司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年3月18日,蓝海嘉兴公司向市国土局递交《承诺书》,承诺妥善做好民警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2011年4月11日市国土局给蓝海嘉兴公司办理32423.86平方米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4年8月6日,蓝海嘉兴公司张贴《公告》第六条1、B限期住户(钟闻等)七日内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补充协议》签订手续,方可支付搬迁补偿费。及附上《关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房屋搬迁若干诉求意见的回复》,其中第七条第(2)根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通知》(2011的11月3日发文)B、福秀小区:位于秀英区向荣路北侧,售价3450元/M2。

限期住户签订的《补充协议》在未与拆迁户协商的情况下拟定。其中第六第规定,增加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按5800元/平方米{依据秀英法院(2019)琼0105民初871-873号庭审《开庭笔录》P22第12行原委:5800是根据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和所住楼栋的住宅公共分摊系数计算房款。

蓝海嘉兴公司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违反《挂牌出让公告》规定,违背市国土局的规定,私自增加拆迁户分摊面积及增加套内面积房款。拆迁户如果不按蓝海嘉兴公司《公告》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就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手续,造成事实违约。钟闻拒绝签订《补充协议》后,蓝海嘉兴公司采取断电、断水、破坏出入道路的非法手段,干扰钟闻的生活。钟闻被迫于2014年8月搬离看守所新楼304号房,外出租房居住(有租赁合同为证)。

2017年蓝海嘉兴公司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状告钟闻、孙(女士)、林(先生)、林(博士)等人妨害行使土地使用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在秀英区法院公开审理,于2017年12月19日由秀英法院判决:判令4 名被告腾空并搬离所居住在市第一看守所新楼内房屋。钟闻、孙女士、林(先生)、林(博士)等四人不服秀英法院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4 月25日,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蓝海嘉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法院的判决,通常为: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不履行协议(或违约)的情形下,为了纠正被告方的错误,作为补救措施法院作出这样判令。但秀英区法院(2019)琼0105民初872号(P12页第6行)“原、被告未达成最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被告不存在合同履行及违约赔偿的问题”也可以理解为被告方不存在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钟闻不存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和最高法院规定失信情形。钟闻认为,法院认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事实不存在,将其本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020年5月蓝海嘉兴公司(原告)向秀英区法院出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第二条第(二)项1、(2)款“被拆迁人要求增加不超过20平方米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应按按回迁安置房屋所在楼栋的商品房住宅公摊系数换算为包含公摊面积在内的房屋建筑面积,该增加的面积的房价款按照建筑面积,单价4185元/平方米进行计算支付”。这种计算办法(价格),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和《挂牌出让公告》规定,与 2011年秀英区福秀经济适用房小区市物价局核定的配售价3450元/平方米相差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钟闻是否存在“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在蓝海嘉兴公司强制扰乱下,钟闻被迫于2014年8月 搬离涉案房屋,不存在拒不搬离情形。《物权法》规定,合法房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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